五常原名欢喜岭,清咸丰四年设“举仁、由义、崇礼、尚智、诚信”五个甲社,取其“三纲五常”之意,得名五常。既有儒雅的古韵,又体现了城市文化品位。真可谓古为今用,别有一番韵味。五常市历史悠久,目前从五常市龙凤山乡学田村猛犸象牙化石考古发现,人类活动的历史可追溯到35000年前。有文字记载的历史有3000余年。夏至周时为肃慎,西汉时为挟余,北魏时属勿吉,隋唐时称莫颉府,归渤海国管辖。辽金时代称裴满部、甲骨部,归金上京管辖,元朝称刺邻,是元大都通往黑河的最大驿站。明朝在五常建立纳林河卫所和摩琳河卫所,清雍正3年在拉林设立协领,乾隆9年设拉林副都统,光绪6年设五常厅,民国2年设五常县。1947年先后成立山河、拉林两县,同年山河县并入五常县,1956年拉林县并入五常县,1993年8月28日五常撤县设市。有汉、满、朝鲜、蒙、回等11个民族100万人口,丰富的民族文化,厚重的历史底蕴,积淀成多姿多彩的地域文化和民俗民风,18世纪中期到20世纪初期中国京旗文化与东北边疆文化的碰撞,产生了拉林京旗文化,在这里形成了别致的地方风情。五常坐落在长白山张广才岭脚下,这里山青水碧,风景秀丽,景色怡人。在7512平方公里的土地上,南部群山环绕,北部一马平川。分布为6山1水半草2分半田,大小山峰271座,凤凰山、大秃顶子山、磨盘山、龙凤山、石刀山、历母山、七峰山、向阳山、金山、杏花山并称五常十大名山。龙江第一高峰大秃顶子山,以其鬼斧神工般的自然景观,在五常的东南部构成了龙江南部最为美丽的天然大画廊。那完好的生态环境,给人们带来了返璞归真的感觉,你若亲临此地,站在高山之颠环顾那古木苍松,云雾缭绕,彩云朵朵,犹飘飘然而欲。凤凰山以罕见的“空中花园”、“高山湿地”、“峡谷飞瀑”、“高山石海”、“高山奇桦”五大景观蜚声国内外,赢得了“东北第一奇山”和“黄河以北第一景”的美誉。当年风靡一时的“天外来客”,也为五常披上了一层神秘的面纱。历母山、石刀山等以其美丽的传说,吸引了四海之游客。
五常无请求权与有请求权的区别?
无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虽然对原告和被告之间的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的请求权,但因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利害关系而参加诉讼的人。由无请求权第三人的概念可以看出,与有请求权第三人不同,无请求第三人在本诉中通过辅助原告或者被告一方而存在,因此不是完全的诉讼当事人,不具备诉讼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北京要债公司
与有请求权的第三人相比,无请求权第三人的法律地位具有以下特征:第一,无请求权第三人并没有向原告、被告提出诉讼请求的权利,只是以自己的名义辅助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抗另一方当事人参加诉讼;第二,无请求权第三人无权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无权请求和解和申请执行;第三,只有当案件判要求无请求权第三人承担实体义务的,方能享有案件上诉权。
司法实践中,作为无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情况有以下几类:(1)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时,可以列新的用人单位为第三人;(2)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侵权为由向的可以列劳动者为第三人;(3)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时,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4)债权人依照合同法有关撤销权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可以追加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人;(5)债权人转让合同权利后,债务人与受让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诉至,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债权人列为第三人;(6)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移合同义务后,受让人与债权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诉至,受让人就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7)合同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受让人,对方与受让人因履行合同发生诉至,对方就合同权利义务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出让方列为第三人;(8)当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时,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将合同中的第三人列为无请求权的第三人;(9)当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时,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将合同中的第三人列为无请求权的第三人。